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中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权无效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依照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
一、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
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撰写)、第四款(权利要求书撰写)的规定;
三、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的规定;
四、实施细则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定义)的规定;
五、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得重复授权)的规定;
六、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的规定;
七、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
八、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规定;
九、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权授予最早提出专利申请的人)的规定。
无效请求人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证据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或者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示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仅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维持或部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